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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对韶山法院审结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维持原判,夏某等6人因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多到7年不等,有效净化了当地营商环境。
夏某、陈某、宾某、方某、黄某和王某系浏阳市人。2022年5月至6月期间,6人先后3次从福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至广东佛山、广西防城港市以及我市韶山市销售,被韶山市和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共同查获。
案发后,韶山市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韶山法院高度重视,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组成含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判决夏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此外,法院决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台作案车辆予以没收。案发时扣押的伪劣中华牌卷烟3616条、伪劣双喜牌卷烟250条、伪劣红塔山牌卷烟450条,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同时,判处夏某等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夏某、陈某、宾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韶山市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防止了大批伪劣卷烟流入市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者的公平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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