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2、(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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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4、(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六)按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加强省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11、(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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