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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快讯!两度提案均遭驳回,青农商行与私募股东分红拉锯再升级

时间: 2026-06-15 20:03:10 来源: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记者 | 曾令俊


(资料图)

接连两年叩门,却接连被挡在门外。

近日,青农商行(002958.SZ)公告称,其董事会经审议认定,私募股东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项临时提案不具备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条件,董事会因此不予向即将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提交这些议案。

这已是同发裕投资时隔不到一年后的第二次“闯关”。2025年8月,这家深圳私募曾就三季报现金分红事宜向青农商行董事会递交临时提案,彼时以“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由被拒之门外。

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典型的财务投资者要求提高分红的诉求路径。私募基金持有银行股通常追求稳定的股息回报,当实际分红率低于预期时,通过临时提案施压董事会是常见手段。”

三份提案直指“分红大礼包”

根据青农商行披露的公告,该行于6月11日收到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份临时提案,相关函件分别涉及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以及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办法,合计三大诉求。

表面看这些提案涉及三个不同领域,实则核心逻辑高度一致:通过提高股东回报、约束管理层薪酬来改善公司治理与市值表现。

在具体的分红条款上,同发裕投资开出了一份较为大胆的方案:其一,提议2025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相比之下,青农商行今年4月末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仅为“每10股派1.20元”,分红总额约6.67亿元,占归母净利润比例仅约21.31%。这意味着,提案股东所要求的2025年度分红方案的分红总额比银行原有的方案高出约67%。

其二,要求在2026年、2027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内,以各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归母净利润”为基数,现金分红比例不得低于36%。

这一分红比例显著高于青农商近些年的分红水平。从该行近三年的分红情况来看,2022年和2024年现金分红规模均为5.56亿元,202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2025年现金分红规模为6.67亿元,分红比例为21.31%,较2024年的23.34%下降了2.03个百分点。

横向对比来看,A股上市银行2025年度平均现金分红率约为30%,已连续三年稳步提升。其中国有大行普遍维持在30%以上,股份行多在25%-30% 区间,而青农商行21.31%的分红率不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农商行板块中也处于靠后位置。

上述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对界面新闻记者指出:“银行不同于普通企业,其利润分配受到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拨备、资产质量等多重因素的综合约束。私募股东期望快速兑现高分红回报与银行需要留存利润以夯实资本基础之间,存在天然的结构性矛盾。”

此外,同发裕投资还提出了一份关于薪酬管理的提案,要求董事和高管的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年度清算”模式,并与绩效评价和市值管理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束后再根据考核结果完成剩余清算。

“提高分红和调整薪酬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议题,前者关乎股东回报,后者关乎治理框架。将两项内容同时打包提出,不排除私募股东在董事会治理层面会有更深层的介入意愿。”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业分析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这个设计的核心逻辑是把高管薪酬和银行市场价值绑定,让管理层利益和股东市值收益更紧密绑定,倒逼管理层重视市值表现。

资料显示,同发裕投资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景烨,刘景烨也是同发裕实控人。中基协会最新数据显示,同发裕投资目前管理规模区间为1亿-5亿元。

主体资格争议

面对私募股权的要求,青农商行否决的核心原因却并非提案内容存在争议,而是一个更偏技术性的事项:提案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青农商行公告,截至2026年6月8日的股权核查结果显示,提案股东同发裕投资旗下管理的基金所持有的青农商行股份中,约5600.02万股登记于信用证券账户,仅约4600股登记于普通证券账户。

根据规定,信用证券账户所记载的证券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时,须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因此,在同发裕投资的有效持股计算中,上述约5600万股均不能纳入其个人名义下的持股范畴,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实际持有的股份占比远低于法定1%的临时提案门槛。

这意味着,尽管同发裕投资表面上合计持股规模达到约1.01%的持股比例,但合并信用账户股份后经核查的有效直接持股数量,并不足以支撑其独立提交临时提案。

所以,此次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有的股份,实际投资者能否直接行使股东提案权?

某上市公司董秘向界面新闻记者解释了行业内的通行做法:“正常情况下,信用账户股东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共益权,需要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来进行,由证券公司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提交。如果投资者直接以自身名义发函,上市公司在核验股东名册时确实找不到对应主体,不予受理是符合规则的。”

上述董秘进一步向界面新闻记者解释称,“很多私募基金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把持仓集中放在信用账户里,但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角度来看,信用账户内的股份其名义持有人并非投资者本人,而是一手托管券商。这就像你开别人的车,车虽然是你用,但行驶证上的名字并不是你,你没法用这辆车去办各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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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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