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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寻求救济的一种制度和机制。有效规范行政行为,公正高效保障权利,坚定维护法治权威,是行政复议发挥其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实质性化解纠纷主渠道作用的关键。
近年来,深圳市以行政复议制度为依托,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约束,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维护法治权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极大地提升了法治建设水平,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要求。
立足权利保障,高效了结纠纷。对案涉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的,沟通协调行政机关立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确保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权利;对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释明案件争议焦点,以专业性维护法治权威。
立足权力治理,推动从源头上规范执法。以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为突破点,开展类案总结和焦点研判等工作,针对执法共性问题发出行政复议建议书;主动靠前沟通案件量大的执法机关,面对面探讨预防违规执法之道。
立足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升法治服务质量。搭建政企沟通桥梁,畅通政企执法意见建议交流的渠道,分享新业态领域专业知识和监管标准;当好中枢纽带,促成执法机关之间就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项目验收依据、“首单免罚”等问题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深化联动机制,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法院就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监督、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和衔接机制、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等达成重要共识。
行政复议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权利保障制度和行政权力监督制度,既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支柱,也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既意味着主动有效地监督依法行政,界分政府与市场边界,规范行政权力,也表明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良好保障和高效救济。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还意味着高水平地为市场供给法治服务产品,表征着法治建设的水准。高水准的法治,将最大限度地消除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营商风险。法治意味着诚信的政府、有限有为的行政,高效的权利保障和法治服务,本身既是一种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将对良好营商环境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良好营商环境的促进功能,一方面,应当以维护法治权威为宗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彰显依法行政原则,公正高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通过依法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进而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既要杜绝“官官相护”放任行政权力的滥用,也要防范损害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的“息事宁人”。
另一方面,应当立足服务政府的定位,明确行政复议制度构筑法治秩序的功能,行政复议机关要利用行政争议汇聚的信息优势,既要以类案促进权力规范,也要立足个案促进市场主体和特定行业完善合规治理体系,规范营商行为,还要发挥专业优势通过“谁执法谁普法”来提升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
(作者:叶海波,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叶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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